합동증거(合同證據)
· 원문이미지
· 기본정보 해제 xml
일반사항
· 형식분류 | 古文書-外交類-雇聘 |
---|---|
· 내용분류 | |
· 시대분류 | 조선시대 |
· 서비스분류 | 왕실고문서 |
· 유형분류 | 외교류(外交類) |
· 유형분류 | 고빙(雇聘) |
· 청구기호 | RD00714 |
· 마이크로필름 | MF35-004656 |
· 소장정보 | 한국학중앙연구원 장서각 |
형태사항
· 크기(cm) | 22.3 X 79 |
---|
· 상세정보
내용
【서지사항】
【체제 및 내용】
【특성 및 가치】
범례
- ●인명
- ●관직명
- ●나라명
- ●건물명
- ●관청명
- ●지명
- ●연도
- ●문헌명
- ●기관
· 원문텍스트
[원문:RD00714_001]
合同証據大朝鮮國大君主陛下政府爲繰練其陸
軍延聘北阿美利加
大合衆國陸軍官■■仁時德爲敎師面商立証
以存憑照
第一條
延聘期限以兩個年指定起
大朝鮮開國四百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止
四百九十八年十月○日卽自西曆一千
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至一千八百八
十九年○月○日
第二條
月給每朔以墨西哥銀錢貳佰貳拾伍圓
劃定每晦給渡而或用日本銀筭元定相
當數給之若
大朝鮮政府証有實效則待六個月後可
增月給
第三條
大朝鮮政府給敎師自日本至漢城之旅
費
第四條
大朝鮮政府當借給屋舍而諸具中床椅
紙筆及旗手馬匹亦宜辦給
第五條
若延聘期限盡而
大朝鮮政府復擬相雇則宜再立合証▣(而)
▣…▣(更加月給)
第六條
敎師若有疾病則當無日計之减三個朔
間授其月給之半若過三個朔全不授之
第七條
此合同立據之期限二年前
大朝鮮政府若解敎師之雇則當給其自
漢城至日本之旅費加授壹仟零伍拾圓
則六個朔月給而其月給加增
之後亦當筭伊時額數而給之若敎師請
解
大朝鮮政府之雇則
大朝鮮政府當不給其旅費而其月給自
敎師請解之日卽爲停之
大朝鮮開國四百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
大朝鮮國▣▣(某官) ▣▣(姓名)協辦內務府事軍務司堂上韓圭卨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大合衆國陸軍官 ▣▣(姓名)仁時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