부산구설해저전선조관(釜山口設海底電線條款)
· 원문이미지
· 기본정보 해제 xml
일반사항
· 형식분류 | 古文書-外交類-條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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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내용분류 | |
· 시대분류 | 조선시대 |
· 서비스분류 | 왕실고문서 |
· 유형분류 | 외교류(外交類) |
· 유형분류 | 조약장정(條約章程) |
· 청구기호 | RD00706 |
· 마이크로필름 | MF35-004656 |
· 소장정보 | 한국학중앙연구원 장서각 |
형태사항
· 크기(cm) | 23.5 X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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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상세정보
내용
【서지사항】
【체제 및 내용】
【특성 및 가치】
범례
- ●인명
- ●관직명
- ●나라명
- ●건물명
- ●관청명
- ●지명
- ●연도
- ●문헌명
- ●기관
· 원문텍스트
[원문:RD00706_001]
釜山口設海底電線條欵
日本與朝鮮兩國政府爲聯絡隣交便通商務起
見議准設放海底電線條欵于左
見議准設放海底電線條欵于左
第一條
兩國政府約准丁抹國大北部電信會社安置海
底電線自日本九州西北海岸起經對州至朝鮮釜
山海岸止以陸線承之達日本人覊留地由日本政
府架線建電信局權理通信事所有該地此番應
用電線器物均由朝鮮政府准其免納進口稅他項不
得援例
兩國政府約准丁抹國大北部電信會社安置海
底電線自日本九州西北海岸起經對州至朝鮮釜
山海岸止以陸線承之達日本人覊留地由日本政
府架線建電信局權理通信事所有該地此番應
用電線器物均由朝鮮政府准其免納進口稅他項不
得援例
第二條
朝鮮政府約定所有經對州至釜山海線長不過數
十海里竣工後自通信之日起至滿十五年之間不准
他國政府商民於釜山口另設海底線相與爭利其
非與該線對抗爭利者如至朝鮮屬島不在此列再
朝鮮國內線路一聽本國郵程司隨便開辦
朝鮮政府約定所有經對州至釜山海線長不過數
十海里竣工後自通信之日起至滿十五年之間不准
他國政府商民於釜山口另設海底線相與爭利其
非與該線對抗爭利者如至朝鮮屬島不在此列再
朝鮮國內線路一聽本國郵程司隨便開辦
第三條
朝鮮郵程司如欲購辦電線核計日本所估果較他
國工精價廉自當委托日本政府之電信局承攬
朝鮮郵程司如欲購辦電線核計日本所估果較他
國工精價廉自當委托日本政府之電信局承攬
第四條
朝鮮郵程司所設線路有經該海線者卽可與釜山
口日本電信局通聯辦理其細節由本司屆時與該
電局議定
朝鮮郵程司所設線路有經該海線者卽可與釜山
口日本電信局通聯辦理其細節由本司屆時與該
電局議定
第五條
朝鮮政府爲保護該線俾無損壞起見議定通行刑
律懲辦故犯之人一經日本政府照會幷責令該犯依
新律賠償
朝鮮政府爲保護該線俾無損壞起見議定通行刑
律懲辦故犯之人一經日本政府照會幷責令該犯依
新律賠償
第六條
該電線局所收所發各報徑可授受於人民惟收發
根卷一經涉訟由朝鮮官調取作證者卽當呈閱遇
私信秖取什之三
該電線局所收所發各報徑可授受於人民惟收發
根卷一經涉訟由朝鮮官調取作證者卽當呈閱遇
[원문:RD00706_002]
有朝鮮官報應當先於他私信行發分送其電費較私信秖取什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