조약(條約)
· 기본정보 해제 xml
일반사항
· 형식분류 | 고문서-명문문기류-계약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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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내용분류 | 정치·행정-외교-외교문서 |
· 집성목차분류 | 10책 장서각편Ⅰ-외교류-조약 |
· 작성지역 | 한성 (현재주소: 서울특별시 종로구) |
· 비고 | 출판정보 : 『고문서집성 10 -장서각편-』(한국정신문화연구원, 1992) |
· 집성정보 | 『고문서집성』 10 / 6. 외교류 / (6) 조약 / 조약 / 605 ~ 606 쪽 |
형태사항
· 크기(cm) | 22.5 X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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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장정 | 낱장 |
· 수량 | 1장 |
· 재질 | 종이 |
· 표기문자 | 한자 |
· 원문텍스트
원문
美國
日本在■得頓洋行初約擬稿
年 月 日此約款在朝鮮京城訂立一邊是朝鮮
國 奉
大君主欽命會議一邊是美國人密得頓英國人克利布現係
日本橫濱密得頓洋行貿易之人也該約撤止以前該洋行
嗣業人或受托人亦可擔當施行
朝鮮政府希其國內商務之繁盛江海貿易之捷進玆
會同密得頓克利布訂立特款使之刱行汽船會社左
款中會社云者卽是也
一該會社應認作美國商會竪立美國國旗但爲政府
人民雇用隨時駛航未通商口岸必單竪朝鮮國旗
至有雇用與朝鮮立約之國之船隻任其隨便
二自定章之日起始以十五年爲限
三該會社必當准備合用船隻載運客人倂貨物而一二
船隻在京江輪駛又若干隻航行沿海浦口至於船隻增
減可隨國內水路商務之盛否斟酌之
四該會社船隻遞搬朝鮮政府郵局文件擧免運鈔
五該會社船隻載運朝鮮政府公用官人兵勇及警察等人
員其船費比於定金海收減額
六朝鮮政府勿拘何時購會社船隻與産業權歸自握但諸款價
本可從兩相合宜遇有不合可由兩邊公選判訟人決定
七於每年殖利內除股主資本上每百十五之利及利息常備充
損金諸般准備之外有餘金一半交納朝鮮政府
八該會社如何做業及船隻開行與投鎦日子須與朝鮮政府
妥商
九朝鮮稅關歲入及一切正當所需該會社當保遵定則辦納
十該會社之雇用外國人遊歷未通商口岸各地必須執領其
本國領事護照而須經朝鮮官員盖印或畵押
十一無論在海在岸該會社須務雇用朝鮮人且用之幹事
於各港各處或使之獨任或使之{邦+帛}助外國委任人幹事隨
其能否用之
十二爲刱行右述工業請朝鮮政府肯諾約款如左
一許該會社竪立朝鮮國旗於檣頭亦可准用朝鮮國標如
會社記號
二許朝鮮人民簽取該會股份任其自便欲勸勉該會社
之盛繁必須自朝鮮政府廣告于人民
二許朝鮮人民搭載該會社船隻或裝撥貨物駛住各港
各地
四朝鮮政府所屬及政府所托貨物及稅穀等之當由海路
搬運者特許權利于該會社載運必給特許雇用之准
單幷可駛入未通商口岸使其生意利達且必常帶特
准船憑以免地方阻碍到處保護俾無齟齬凡右項政府
貨物運鈔宜從均便
五於一二通商口岸許給廣敷地基于該會社以便建造裝船
之場及做工處所但其所許地基若屬公地須應免値允
給如係私産該會社遵宜價自其地主求買
六所到港岸必要各別助護人工材料食物一切所需必使
販買公便俾無齟齬之歎
如該會社犯列左條件朝鮮政府自有撤廢解約之權
一如一年之內該會社不能刱行該約
二如該會社不能准備合用船隻
三如該會社所有船隻不敷足於擔做事務
兩議妥定玆盖印畵押以照憑信
범례
- ●이두
- ●나라명
- ●관청명
- ●지명
- ●용어
- ●인명
- ●연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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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연호
- ●서명
- ●문헌